《民法典》中的涉信息网络相关法律条文
作者:甘肃省旅游信息数据中心 发布日期: 2020-08-12 11: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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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民法典》中与信息网络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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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分析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首次纳入民事法律保护范围,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的相关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权利主体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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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分析

  该条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性规定,即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民法保护,侵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保护措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通过发送信息实施性骚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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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从民事法律角度明确了发送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实施性骚扰属于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之一,性骚扰的受害者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四、关于对肖像、声音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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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分析

  自然人的肖像和声音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如AI换脸、变换套用他人声音,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合理使用的情况包括: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声音;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权利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的肖像、声音的其他行为。

  五、关于避风港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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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分析

  避风港原则主要适用于解决网络侵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侵犯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该两条明确在处置网络侵权问题方面的整个过程:

  首先,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如实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及其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接下来,如果涉事网络用户存在异议抗辩,对端网络用户在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权利人、涉事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在处置网络侵权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并导致侵权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王波 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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