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文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4-09 18:08 浏览次数:

武威市文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武威市文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条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职责:

(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和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

(二)负责文物安全综合监管,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

(三)依法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督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工作;

(四)督促文物博物馆单位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市级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区)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六条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应由县(区)确定并公布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一)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职责,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领导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文物安全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岗位工作人员为文物安全具体责任人,对文物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做到守土有责;

(三)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四)博物馆纪念馆要制定完善藏品管理、养护、出入库、借展等各项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藏品安全;

(五)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要健全完善文物安全各类管理制度、藏品保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章制度,将文物安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各类制度应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确定和公告公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接受社会监督。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文物安全工作。

(一)有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无保护管理机构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集体所有不可移动文物所属的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及其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考古研究机构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临时文物库房、临时文物陈列展览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三)考古发掘项目、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四)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履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承担具体文物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物安全保障

第八条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市、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层层建立责任制,点面结合保障文物安全。

第九条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综合监管和执法督察力量建设,健全机构人员配置,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第十条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应将其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承担文物市场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文物执法责任,并在文物市场执法工作中接受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要对文物安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有门票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来源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根据收支两条线要求,可从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文物安全工作,支付监管执法、检查巡查、政府购买服务、安全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应重视和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借助现代科技为文物安全保护提供支撑:

(一)推广应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先进技术和装备;

(二)设有消防设施和安防监控系统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应与所在地消防物联网监测平台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推进文物安全联防联控工作。

第十四条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要开展经常性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文物安全教育活动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文物安全防护意识。

第四章   文物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实无法内设安全管理部门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文物安全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或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无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由直接责任单位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巡查看护。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

第十六条文物主管部门执行“乡镇月检、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未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改造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

第十八条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等级、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建设安全技术防护系统,并按照有关标准接入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

第十九条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加强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根据客流量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对石窟寺等脆弱易损文物资源,应当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科学调节游客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对栈道、护栏、防石网等服务和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游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应加强反恐防暴、大型活动安全等工作,认真完善反恐防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反恐防暴实战演习演练。

第五章  文物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应对处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市、县(区)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文物安全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规定时限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应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三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实行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制度,加强文物违法案件督察工作,提高文物执法效能。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重点对以下文物违法案件开展督察:

(一)不可移动文物发生火灾、被盗、破坏、损坏;

(二)馆藏文物发生被盗、被抢、破坏、损坏、灭失或丢失;

(三)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五)擅自修缮、改建、添建、迁移、拆除或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

(六)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

(七)其他重大文物违法案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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