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修订)亮点解读
信息来源: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发布日期: 2021-08-11 11:37 浏览次数:

2021年10月1日,修订后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促进与发展、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安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上位法为依据,围绕旅游业发展中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着重从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等方面进行规范,将进一步助推甘肃省旅游强省建设,为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亮点一:增设“旅游安全”专章,强化保障措施

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旅游事故发生。一是完善了应急预案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并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经营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并监督落实。二是规定景区要对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监测和控制,制定和实施旅游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取限量、预约、错峰等方式,提高高峰时段应急处理能力,防止流量过多产生的事故。三是规定经营特种设备、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许可,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确保其运行安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亮点二:科学规划,突出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条例》将第二章名称由“规划与建设”修改为“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二章内容也更加突出生态保护。《条例》规定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完善了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法律保护。

亮点三:依托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态

甘肃旅游资源丰富,旅游新业态不断丰富,《条例》根据旅游业发展新趋势,给出了旅游业态发展的大方向,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自然旅游资源和革命文物、历史文物等文化遗产资源及农村特色资源,开发建设旅游景区(点)和革命传统教育场所,发展生态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行、体育旅游、夜游体验、科技旅游等旅游业态。

亮点四:严格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为适应甘肃省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应对产生的新问题,《条例》严格规范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一是依据上位法规定,补充完善了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二是将民宿及农家乐的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畴,民宿及农家乐发展迅速,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条例》规定民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其中涉及餐饮经营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民俗文化及农民生产、生活等资源,从事为旅游者提供餐饮、住宿、观光或者农业劳作体验等服务的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照,其中涉及住宿等特种经营的,应当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亮点五:细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旅游投诉制度

为切实加强甘肃省旅游市场监管,《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规定。一是对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住宿、旅游交通等方面的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气象、旅游安全、旅游景区接待量等方面的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二是对旅游投诉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具体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

亮点六:规范网络经营许可,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首次提出了对网络经营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要求,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

亮点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条例》还对旅游经营者申请质量标准等级、提供相应服务作出规范,对未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和标识的,或者虽已取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但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低于其获得的等级,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明确的法律责任也为增进执法效率提供有力抓手。

亮点八: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可减少收费,保障旅游者权益

《条例》对旅游景区(点)提高门票价格的提前公布时限、门票价格的明示、旅游者对门票的选择权以及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等作出规定,保障旅游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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